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債權人 陳仁傑 債務人 吳貴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民國)│(新台幣)│(民國)││├─┼───────┼─────┼───────┼────┤│1│106年12月18日│500,000元│106年12月18日│0000000│├─┼───────┼─────┼───────┼────┤│2│107年1月18日│500,000元│107年11月9日│0000000│├─┼───────┼─────┼───────┼────┤│3│107年2月18日│500,000元│107年11月9日│0000000│├─┼───────┼─────┼───────┼────┤│4│107年3月18日│500,000元│107年11月9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