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5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蔡文連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張上仁 之繼承人、 鄭昆河王倉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債權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上仁之繼承人、鄭昆河、王倉明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已對主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及主債務人張上仁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及已對主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此項已於110年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雖債權人於110年2月3日陳報狀敘明:「緣因被繼承人張上仁於民國109年7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 張永昇張馨方張博雅張永芳張瑛政張上財 等人均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未取得執行名義致無法查調被繼承人張上仁財產之資料,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利,請求鈞院發函准予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以釐清是否有無財產可供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此項敘明與前述110年1月28日命補正之內容無關,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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