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壹、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再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亦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貳、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參、補正書狀名稱及當事人稱謂: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等規定可知,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一、起訴者為原告。二、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四、起訴之聲明:即欲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五、有關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二、請更為起訴者為「原告」,而非「申訴人」。
三、請具體指名對何機關提起訴訟,若對「法務部○○○○○○○」提起,則應載明「被告:法務部○○○○○○○;地址:嘉義縣○○鄉○○村○○○村0號;代表人: 莊能杰 。地址:嘉義縣○○鄉○○村○○○村0號。」。
肆、請具體指出起訴的聲明,及所提聲明的法律依據:
一、原告於110年2月18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具狀主張下列等語:「訴之聲明:監獄處份已明顯逾越行刑目的所必要之規範,且不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原處分應撤銷。理由:容後補呈」。
二、原告上開書狀未具體表明所稱「原處分應撤銷」中之「原處分」為何?請提供所稱之「原處分」(被告之函文)。
三、請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有關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及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併就曾否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為救濟或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之陳述?再請檢附相關資料過院。
伍、依上開說明提出經補正後之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陸、原告未依上開規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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