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
身分證被告乙○○住台中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鎮○○里○○鄰○○路○○○號,並未住居於新竹縣市等情,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又本件並非執票人本於票據行使票據上之權利,非屬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情形,亦非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之情形,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