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宏喜選任辯護人馮彥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宏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