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蕭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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