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詳附表)自民國95年8月13日17時30分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受安置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路1段54巷5弄2號、現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市○○區○○路2段313巷32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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