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6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6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6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賴國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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