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乙○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乙○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