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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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劉志釗
劉彥豪 被告 劉志芳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芳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05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總面積89.5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600元+房屋課稅現值428,300元)×2/3=1,157,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