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宗樺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欣儀
周亮君 周柔彣
周盈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俐妘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威吟 即 周盈守 之承受訴訟人
周庭伃 即周盈守之承受訴訟人
周盈圻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珈 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29,20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