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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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陳龍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債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經查上開門號即聲請狀附表編號①本金新臺幣9,353元之債權讓與通知,郵寄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8樓」,送達日期為民國110年11月26日,惟債務人已於109年3月5日遷出該址,故不生債權讓與通知之效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