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謝梨昭 代理人 陳玉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寶慧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謝寶慧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9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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