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璿程 (即 潘季嫻 之繼承人)
張瑜晏 (即潘季嫻之繼承人)
張瀚文 (即潘季嫻之繼承人)
張允桓 (即潘季嫻之繼承人)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張騰元 (即潘季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季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