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錩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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