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林杉賢
一、上列原告提起減少價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於起訴狀上補正簽名或蓋章。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伍佰零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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