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9號
原告 林純真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00室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被告 林志遠
石憶 如
訴訟代理人 黃煥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零參拾貳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準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固屬法院職權,惟法院核定該價額並非漫無限制,仍應調查事實,依客觀情況定之。又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可參)。復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石美祥、 石憶如 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8年9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被告林志遠、石美祥、石憶如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 林素雲 之全體繼承人;㈢被告林志遠應給付426萬7,2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前2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此部分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雖原告表示直接以系爭房地於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金額1,750萬為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然審酌原告係主張系爭房地遭被告林志遠以低於市價之金額出售予被告石美祥及石憶如,故系爭房地於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金額1,750萬即無法作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周圍半徑1公里內於本件起訴前1年內(即108年9月至109年9月間)與其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共有4筆,其交易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6萬9,500元,而系爭房地之面積依謄本所示為214.27平方公尺【計算式:149.12+15.15+36.64+2.45+2.10+(25.92÷100×34)=214.27,小數點下第3位四捨五入】,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3,631萬8,765元【計算式:169,500元×214.27平方公尺=36,318,765元】。又第2項及第3項聲明給付55萬元及426萬7,246元,其金額應與他項合併計算之,從而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113萬6,011元。至備位聲明則請求:㈠被告林志遠應給付1,80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林素雲之全體繼承人;㈡被告林志遠應給付426萬7,2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林素雲之全體繼承人;㈢前2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此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31萬7,246元。依上開說明,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03號裁定意旨參照),亦即以先位之訴計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13萬6,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4,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怜瑄
附表:
土地: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臺北市
中正區
福和段
一
448
187
100分之34
建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995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總面積:149.12
4層:85.87
5層:63.25
陽台:15.15
露台:36.64
花台:2.45
雨遮:2.10
全部
備註:共有部分為福和段一小段1996建號,25.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