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上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乃強選任辯護人李昊沅律師
沈昌錡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沈昌錡律師」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沈昌錡律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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