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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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陳俊吉 被告 陳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訟爭土地價值依後附計算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4,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計算式:
【○○○鄉○○段○○○○號土地面積2,13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同段299-1地號土地面積1,4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同段302地號土地面積2,669平方公尺×3,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同段303地號土地面積1,061平方公尺×3,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同段254-1(應為254)地號土地面積1,007平方公尺×3,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鄉○○段○○○○號土地面積1,649.69平方公尺×4,9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16,454,241,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