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張寶全
張寶才 張寶梅 張寶玉 張寶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寶全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0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95,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7,050元,尚不足新台幣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