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國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國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國彥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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