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交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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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交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花交簡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添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添丁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最後1行「骨折傷害」之後加載「,沈添丁於偵查犯罪之機關發覺其過失傷害之犯行前,即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表明為肇事者,並自願接受裁判」,並增引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為證據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