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26號原告 吳冠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被告 李光弘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被告全家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佶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