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智字第1號原告混聲躍動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慧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被告 黃瑋倫 王婕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