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5日因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