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670號聲請人 郭勝賢 關係人即被選任人 潘宜婕 律師關係人(即拋棄繼承權人)
郭鍾美郭勝煜 郭珍香 被繼承人 郭勝照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中二,關於「民國50年8月1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57年8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