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2號

聲請人 林宜慶 律師

相對人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關係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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