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0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恒義
劉文達 劉文三 劉喜豐 劉守恭趙壁美 劉鴻助 劉東訓 劉鴻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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