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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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煥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淑麗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請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61萬5,742萬元,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65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