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
者,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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