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 廖美惠 代理人 林雅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野村台灣運籌│02Z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野村台灣運籌│02Z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003│第一金證券投│第一金双福證│03-D0-00-0000000-0│1│10000│││資信託股份有│券投資信託基││││││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