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增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崇豪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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