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美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號:UW0000000、UW0000000)之背書人僅寫「郭」姓,無從判定背書人之姓名,聲請人不得以票據關係向相對人請求,且本票(票號:UW0000000、UW0000000)均為禁止背書轉讓,聲請人不得向背書人請求票款,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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