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49號被告 張道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裁定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顏麗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49號被告 張道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裁定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