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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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114號債權人現代名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