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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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盡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許家菱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