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原告 鍾盡美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 律師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訴訟代理人 林彤 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