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 王月容 相對人 陳韻雯 關係人 陳威成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關係人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7年3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7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407萬元,約定107年6月19日償還。詎相對人及關係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407萬元及暨違約金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8年7月9日送達予相對人,於同月10日送達予關係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