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孟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孟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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