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施至容 債務人 李柔安 債務人 陳冠智
一、㈠債務人李柔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捌萬玖仟肆佰
貳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柔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陳冠智負清償債務之責。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