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債權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正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佳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佰」叁拾壹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