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9號債權人 張文昌 債務人 陳瑞娟
一、債務人陳瑞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所提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紙影本所示提示日期即退票日期為民國101年9月11日,債權人對債務人 郭明鈺 顯已逾票據法第130條規定之提示期限,依同法第132條之規定,對債務人郭明鈺已喪失追索權,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明鈺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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