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原告 高平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7萬8,6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422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是本件原告應繳納1萬2,80
7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