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 程鈴惠
董德堉 被上訴人輝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丁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以上訴人所可得之利益,分別核定上訴人程鈴惠為新臺幣(下同)399,192元,及上訴人董德堉為622,707元,各應徵裁判費上訴人程鈴惠為6,450元,及上訴人董德堉為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葉昱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