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顏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4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1年4月2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73,84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