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陳慶昆 相對人 陳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相對人陳美麗(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於民國46年5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苗栗縣○○鎮○○段0000號土地共有人,該筆土地設有地上權,今聲請人因與其他共有人欲出售前開土地,依法應通知地上權人優先承買,惟地上權人 陳火 於民國52年6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 陳水金 亦於84年8月8日死亡,而其女即相對人陳美麗於39年5月1日戶籍遷出未報,行方不明,於42年6月9日由幹事 黃玉山 代辦登記,其是否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何,涉及聲請人是否依法應對其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是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有土地登記謄本、苗栗○○○○○○○○○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是相對人自39年5月1日起即生死不明,不知去向,其失蹤已屆滿7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10年7月15日以110年度亡字第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嗣於同年月29日刊登公告於新聞紙,有臺灣新生報1份在卷可憑。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陳美麗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陳美麗自39年5月1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生死均不明,參酌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核失蹤人陳美麗於39年5月1日失蹤之始日不算入,應計算至46年5月1日止,其失蹤期間即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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