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123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86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86年5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每月7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0(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違約金及自帳單列印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負聲請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