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018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原名: 吳碧 債務人甲○○原名:何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零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