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建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建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建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5日│103年5月13日凌晨0時10│103年10月26日││││分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5200號│103年度偵字第1828號│103年度偵字第275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749號│103年度易字第25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2日│103年12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749號│103年度易字第2550號││決├────┼───────────┼───────────┼───────────┤││判決確定│103年12月5日│103年12月10日│104年1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71號(編│104年度執字第2609號│104年度執字第1302號(│││號1及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及3定應執行有期徒│││4月)││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