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告 李友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壬水 、 李文隆 、 李字皓 即 李志恭 、 李有盛 、 黃榆心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438元【計算式:1,230㎡2,100元19/48=1,022,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佑怡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